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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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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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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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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老城政办〔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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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013-2023-0014
老城政办〔2022〕12号
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8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8〕181号)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21〕234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2〕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核心,建立完善与洛阳副中心城市定位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健全、队伍专职专业、保障充足有力、机制运行高效的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力,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我区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1.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于2022年6月底前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区级人民调解中心,推进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建设,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相结合,积极培育调解品牌,推广建立以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法院、公安、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机制,2022年年底前实现派驻基层法院、公安派出所和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室全覆盖;要加强与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妇联等部门联动配合,建立行业调解专家库,在区人民调解中心成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商事、婚姻家庭等重点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区法院、区信访局、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妇联
2.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2022年6月底前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预算的审核、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要按照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司文〔2018〕181号)要求,明确经费保障、补贴发放、人员配备、规范管理“四到位”的标准,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方式,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司法行政部门要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以及具备一定信息化操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新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不少于5天;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制,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各街道司法所要在区司法局和街道政府的指导下,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结合“一村一警一连”建设,切实发挥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辅警、民兵的作用,推动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要重点在退休干部和热心群众中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4.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按照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洛市司〔2019〕41号)要求,以区、街道、辖区总人口年人均0.4元、0.8元计算,列入区财政预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5.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区财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应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印制文书档案、交通工具运行维护等。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6.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洛市司〔2019〕41号)要求,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人民调解中心、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助经费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经费按照《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制定的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7.落实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区财政部门将区人民调解中心和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办理调解案件的补贴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并依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办事处要将辖区内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办理调解案件的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依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补贴按照《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制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调解案件补贴以录入《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为准发放。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将人民调解员等级与工资、补贴标准挂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之行为的,依法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8.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组织机构。在区和街道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公安、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街道司法局(所),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研判分流、督促检查、考核评估、保障监管等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矛盾纠纷网上受理、流转、办理、反馈,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提供一站式、便捷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服务。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9.推动“警调对接”和“访调对接”工作。在公安派出所和各级信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工作室。派驻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调处适宜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民事、经济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公安、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要加强会商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充分发挥110平台在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方面的重要作用,收集群众反映的涉及民事、经济类纠纷案件信息,通过派驻调解工作室及时反馈至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和街道司法所,组织专业人员力量,主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0.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果评价制度,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进行综合性、系统性分析评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妥善化解辖区内特殊区域、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考核机制,结合辖区万人民事行政成讼率、诉讼案件增幅、信访事项化解率、失信被执行人比例等指标,将各级各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成效与各类评先表彰、“民主法治街道、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挂钩,进一步激发各部门和各单位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1.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日排查研判化解、周汇总上报讲评”制度,组织辖区内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入户开展走访调查,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周将辖区内发生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汇总上报当地司法所;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于矛盾纠纷发现第一时间上报司法所,司法所应及时报告所属街道,并定期对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司法所应当每周研究分析社区上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根据职责划分将纠纷指派、委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2.建立重大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各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研判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实行高、中、低“三级预警机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预防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人员力量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信访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3.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辖区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各部门、各单位,建立信息沟通和部门联动机制,对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流和委托调解。各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应急处置和联合调解制度,对突发矛盾纠纷或特别重大矛盾纠纷,及时组织人员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联合调解工作。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信访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配合区政府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涉及人、财、物等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案件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位。区法院、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区信访局要加强与区司法局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派出所、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平稳运行。
15.聚焦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要盯紧抓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推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主动服务“三清两建”活动,积极参与“四治融合”发展,为我区“三零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助力和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的督导检查,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切实将压力传导到基层, 持续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层。
16.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效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持续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参加“全国、全省模范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活动,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