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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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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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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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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老城政办〔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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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013-2024-0007
老城政办〔2024〕4号
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城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造价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老城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9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2月1日
老城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成本,提高国有投资水平和效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2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直各部门设为出资人代表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企业决定实施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的、由企业筹资并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的企业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企业是建设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控制,严格控制超概算等行为,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区属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投资管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老城分局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对概算评审情况进行抽检;督促各部门对项目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关于国有企业投资管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定期将项目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上报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造价控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七条 区发改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并就制度执行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经过概算评审的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接受备案管理;对项目的投资方向、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决策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委托区财政局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指导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区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做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 区发改委、规划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老城分局等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杜绝前期深度不够、准备不足、仓促上项目等问题。企业应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报告深度和内容符合决策需求,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成果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前应当征询区发改委意见,并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企业应按照其工作程序,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意见,必要时可召开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企业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初步审核后,将初步设计相关资料报送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区发改委的初步设计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完善,确认初步设计、概算、企业审核意见等送审资料真实、完整,并填写《区属国有企业项目概算评审申请表》提交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对项目出具初审意见,委托至区财政局进行概算评审(《区属国有企业项目概算评审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出具概算评审意见反馈至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将概算评审意见发至企业,督促企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企业依据概算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完善,并将区发改委和财政局的相关评审意见作为必要依据,到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企业要加强投资控制,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发改委对其申请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调整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的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后,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至区审计局备案。企业依据第三方审计意见,报请区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事项,由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概算调整。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设定最高限价进行招标。严禁项目采取优惠率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前,企业应加强对施工图纸的审查,确保施工图纸符合深度要求,满足招标设计需求。企业应在有关合同条款中明确对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作为合同审查的必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企业内部审核机构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发布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控制在项目概算以内。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招投标活动要主动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对其成果文件质量进行约束,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明确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建立并履行合同审批流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并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办法。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过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是企业控制投资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除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客观环境变更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政策变动、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的,企业应严格内部相应流程,对变更合理性、合规性、投资可控性进行把关。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按照相关程序,选择造价咨询机构作为全过程咨询单位或结算审核单位,参与项目的变更签证见证,为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变更签证进行严格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结算双控审核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具备结算条件的,企业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竣工结算,同时附监理单位意见,由企业委托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企业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复审。
第六章 企业内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项目内部审核机构,配备专业造价审核人员,制定和完善内审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责任清单,做好项目投资控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对其签章确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保存完整。
第三十四条 推进项目后评价制度。企业按照区发改委的要求建立后评价工作机制,对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合同执行情况、成本控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查评价。
第七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依据《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规定,在每年的审计计划中合理安排项目审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概算并将责任落实到人。未按规定执行或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针对项目造价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同时及时反馈至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依据《洛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洛阳市老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此前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区属国有企业项目概算评审申请表
附 件
区属国有企业项目概算评审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20 〕 号
项目名称 | ||||
资金来源 | 投资估算(元) | |||
送审金额(元) | 计划投资额(元) | |||
需提交以下资料 | ||||
序号 | 工程项目概算 | 数量 | ||
1 | 项目建议书 |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 | |||
3 | 初步设计图纸、概算等 | |||
4 |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及企业审核意见 | |||
5 | 与项目概算费用有关的说明资料 | |||
企业意见: 已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该工程资料真实、完整,申 请评审。如有虚假、隐匿、重复报送,一切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经办人\登记人:
联系电话: 公共邮箱: 签章 | 发改委意见:
经办人 : 日 期 : 签章 | |||
特别注意事项: | 资料报全日期: | |||
所报资料均需装订成册,均需原件且封皮、骑缝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扫描件原章位置补盖各方公章且封皮、骑缝盖建设单位公章;所报资料不再退回。此表切勿涂改。
所需电子版资料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公共邮箱发送至区评审中心电子版专用邮箱:lcpszx1335@163.com(邮件主题请填入工程名称) 电话:6399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