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2024-06-28
-
发文机关:
-
文件编号:老城政办〔2024〕15号
-
索引号:C001-0013-2024-0013
老城政办〔2024〕15号
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8日
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红十字会、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东城供电公司。
2.2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区减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以下自然灾害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
2.2.2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
2.2.3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4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紧急调运区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5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
2.2.6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2.7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
2.2.8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
2.2.9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
2.3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区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措施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人防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并启动与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灾情信息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社区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街道,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一般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街道上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区级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宣传部门等相关单位要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一般以上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区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级支持。收到市级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区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及相关市直部门支持。收到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分配救灾物资,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根据灾区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民兵、交警等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6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及相关市直部门支持。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分配救灾物资,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交警等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涉农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升级
当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8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街道办事处评估当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于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2.2受灾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6.2.3根据灾区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指导街道办事处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情减免等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灾区政府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根据灾区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灾区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卫生健康、教体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生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农村供水保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3.6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采购。
7.2.4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住建(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安全)示范社区建设。
7.8.3组织开展对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8.1.3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4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6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救助款物监管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老城政办〔202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老城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 件
老城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舆论引导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区政府和灾区街道办事处请求,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区级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组织编制或指导各地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做好灾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规划项目调整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指导灾区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创新和技术装备研发工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督促指导工业相关行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物资储运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开展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人员就业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我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开展交通运输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负责灾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修复工作;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组织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活动。
区城市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城市管理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管理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督促、沟通、协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门设施设备安全,做好灾后公用设施维护、抢修恢复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等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门做好灾后市政供水管网、排水管网、供气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制定农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开展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做好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市场保供工作;帮助、指导受灾人员开展灾后生产恢复;组织调查农业灾情信息及损失情况,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重要防洪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拟定主要防洪河道防洪任务;协同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预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受灾困难群众纳入监测对象,实施精准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指导我区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A级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灾后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发生、流行;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区减灾委专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区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其基本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断、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提出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分配建议,承担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市气象局开展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恢复重建政策落实、项目推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依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管控措施,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区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区科学技术协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工作;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街道办事处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区税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区税务系统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承担灾害救援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东城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灾区损毁的电网资产供电设备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电公司供电区域的电力供应;指导重要用户抢修所属电力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