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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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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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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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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老城区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类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4月15日
老城区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类企业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奖补资金作用,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区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支持基本条件:在老城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评级且无诉争和失信记录,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公开申请、论证评审、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奖补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以一次性直接支持方式或企业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引导支持,特殊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本文条款以人民币为货币计量单位。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标准:
1.区域内现有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对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一次性支持新增贡献额50%的奖补资金。
2.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在老城区辖区外开展业务,在老城区缴纳的区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正式运营或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区域经济贡献的55%作为奖补资金支持该企业。
3.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在老城区辖区内开展业务,在老城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正式运营或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对区域经济贡献的55%作为奖补资金支持该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参照区域内现有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政策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验收。
第八条 项目申报、确定、资金拨付程序和兑付方式:
(一)发布申报指南
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部门初审
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类企业(项目)认定由区住建局、区旧改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局通过现场考察、查看资料等方式,对规定时间内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确定。
(三)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依据本细则,按照奖补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
(四)兑付方式
奖补资金每年兑付两次,即当年7月底前兑付上半年的奖补资金,次年3月底前兑付下半年的奖补资金。
第九条 申请奖补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老城区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奖补资金申报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项目可研报告、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四)项目建设、竣工等相关材料;
(五)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单位对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内容和所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除(一)、(五)、(六)项需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在核对原件后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奖补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区住建局报送企业资金落实情况、进度和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应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督导,定期对本单位负责的企业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向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奖补资金投资对象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投资风险预警、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审计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或开展专项审计。区政府将绩效考评、审计结果作为及时调整、优化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使用奖补资金的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将取消或收回奖补资金,同时将该项目单位违规行为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库,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对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区政府制定印发的其他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老城区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类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区级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奖补资金作用,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区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发展,我区研究制定了《老城区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类企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了老城区2019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1、奖补资金支持基本条件:在老城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评级且无诉争和失信记录,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
2、支持标准:
1.区域内现有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对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突出的,一次性支持新增贡献额50%的奖补资金。
2.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在老城区辖区外开展业务,在老城区缴纳的区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正式运营或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区域经济贡献的55%作为奖补资金支持该企业。
3.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在老城区辖区内开展业务,在老城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正式运营或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对区域经济贡献的55%作为奖补资金支持该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参照区域内现有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