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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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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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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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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区相关单位、各项目指挥部: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0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老城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日
老城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区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0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统还项目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用于我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区级住房专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国家对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在实物安置基础上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注重绩效与强化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实行全面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是住房专项资金的审核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住房保障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资金需求规模,对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指导项目依法使用专项资金;
(二)负责跟踪、检查住房项目实施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建议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项目工作台账制度,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与实际进度;
(四)从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方面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下达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区旧改办的审核意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对住房专项资金进行业务指导,与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核算工作;
(三)配合旧改办对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支付管理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拨付流程:
(一)使用申请。在核拨的额度范围内,由各项目指挥部据实提出资金申请,加盖指挥部公章,并由指挥长签字。
(二)核实确认。由区旧改办予以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拨付资金。区财政局依据上述审核结果,依规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旧改办、区审计局和区金融办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住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住房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旧改办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