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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规范老城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老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4

老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河南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等政策法规精神,切实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依据《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支持项目参照洛财工〔2017〕34号文件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要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负责项目收集、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复审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专利资助。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提交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专利,在取得国际检索后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第九条 支持专利分析和导航。对利用国内外专利数据库资源,导航产业和企业发展,开展专利分析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备案并形成项目成果的,按相关支出的10%予以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以及为进入转化或产业化实施阶段的专利投保的企业给予补贴;对贷款银行依据贷款金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

第十一条 建设专利运营体系。培育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辖区内认定的国家级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品牌机构等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对备案通过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备案通过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省政府专利特等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一等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奖励8000元;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奖励5000元。

第十四条 推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国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对维权的权利人予以援助,根据当事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按10%比例给予援助,每起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万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维权当事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翻译费、专家费按20%比例给予援助,每起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交流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区4.26宣传、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人员、专利代理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政策研究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事项。

第十六条 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对命名为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对市级学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及程序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照相关事项工作规程和项目申报指南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和复审,对审查和复审通过的项目,按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汇总后,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初步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相关款项后,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老城政〔201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