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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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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05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川湘调味品批发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宏进市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3年8月27日;注册号:410302600102322;经营者:张磊,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身份证号码:410303197703*******。
经查:2019年1月16日,洛阳市老城区川湘调味品批发部从一上门推销的男子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180828的“莲花牌”味精12袋(1×25千克),进货价格为每袋225元,准备以每袋22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被查获,上述味精尚未销售。洛阳市老城区川湘调味品批发部无法提供上述味精的进货票据,不能证明上述味精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味精不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洛阳市老城区川湘调味品批发部的违法经营额为2724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鉴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洛阳市老城区川湘调味品批发部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
洛阳市老城区川湘调味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味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洛阳市老城区川湘调味品批发部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12袋(1×25千克);
2、罚款28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账号:672310350000001313)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