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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2.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3.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4.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5.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6.选举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7.无记名投票表决由区委常委会提名的办事处、政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8.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