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组织实施区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的决议。

2.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主持区委日常工作;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负责召集全委会。

3.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4.组织、协调全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

5.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6.向全委会提出党的建设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对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7.领导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惩防体系建设、重大重要案件查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8.对区委管理权限内的区委委员、纪委委员立案查处提出批准意见。

9.安排部署全区组织建设工作,对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10.安排部署全区党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对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11.安排部署全区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12.批准对区委管理权限内干部和区纪委委员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13.决定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14.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干部,向党外组织提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建议。

15.对严重违反党纪的下级党组织作出改组、解散处理决定。

16.安排部署全区干部考核、评议工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彰和奖励作出决定。

17.审定全区各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编制调整方案。

18.向全委会提出全区经济发展年度目标、工作重点和计划安排建议方案,对全区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19.决定在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

20.对同级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21.审定全区优化经济环境政策措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方案。

22.审定财政预、决算方案、重大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方案。

23.安排部署全区民生工作,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24.审定全区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中的重大工程、重要项目安排等问题作出决定。

25.安排部署全区宣传思想工作,对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舆论工作和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6.安排部署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7.对全区加强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作出决定。

28.安排部署全区统一战线工作,对民族、宗教和对台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9.对政法工作和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0.安排部署全区人民武装工作,对民兵和预备役、双拥共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31.安排部署全区群团工作,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32.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3.对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作出提名、考察、任免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34.对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35.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36.听取重大案件、重要案件和复杂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