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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起草背景

       新冠疫情发生后,我市校园、厂区、工业园区由于缺少基础性医疗机构,成为医疗机构服务盲区,无法有效发挥医疗机构疫情发现的重要“哨点”作用,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为填补医疗盲点,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哨点”作用,补齐公共医疗服务短板,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洛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建设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二、 起草过程

       2020年4月,市卫生健康委着手起草《通知》,先后征求了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工信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家单位意见,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6月5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11号)。

       三、 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设置。明确市域普通高等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为校园医疗机构设置主体。医疗机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设置,厂区、工业园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内设卫生站等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健康管理及传染病防控等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厂区、工业园区,主动与所在地医疗机构对接,由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规范进行传染病防控。

       第二部分,完成时限和责任分工。明确到2020年12月底,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实现医疗机构全覆盖。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市校园设置相应医疗机构,并建立医疗机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厂区、工业园区负责内设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运行保障;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工作。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蔡华章

       联系方式:63333050

洛阳市关于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建设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