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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洛政〔2014〕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到5年有效期。为加强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市文物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在充分征求、吸收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按照洛政〔2017〕41号文件有关要求,市文物局于2020年初启动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充分调研,市文物局于2月26日牵头草拟了《管理办法》修订初稿,并拟发了《关于征求<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和<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讨论稿)意见的函》,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支队等13个相关委局及洛龙区、涧西区、老城区、栾川县、孟津县、洛宁县等18个县(市、区)的意见,完善后形成修订的《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7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范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定义、保护原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时限和责任单位,并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责任进行了分工,要求各级政府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逐级签订责任书;要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之前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第一责任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所需要履行的审批流程和手续。明确了重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的定义;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障资金的承担单位,并对发放金额、使用方式、监督管理等作出说明;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保护责任;国有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方式;险情报告的相关制度;文物犯罪和文物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等相关定义。

四、主要特点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重点修改了三项内容: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1.第十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形式。固删除“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的表述,并将“以奖代补”统一改为“绩效考核后拨付”。

2.第十五条。因“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一致,因此删除“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的表述。

(二)表述更加规范。

1.第七条。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

2.第十九条。在“给予责任追究”前增加“依纪依法”。同时,将文件中县的表述改为县(区)。

    (三)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变化。

    1、原工商部门与原食药监、质监、知识产权保护、价监等部门合并组建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将所有“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2、原旅游局、文化局合并组建为洛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固将所有“旅游、文化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门”。

    3、原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合并组建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固将所有“国土”、“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市文物局;解读人:周鼎凯;联系方式:0379-65156383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