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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确保“生命通道”畅通,保障发生火灾等事故消防灭火救援车辆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靠近作业。根据我市现实情况及机构改革后部分相关单位职责调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各城市区、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对原《洛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洛政办〔2014〕13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洛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市消防救援支队着手起草《办法》,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和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等25家单位的意见,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7月9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1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原《洛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洛政办〔2014〕13号)的第七条、八条、九条、十三条、十五条进行了修改,新增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删除第二十四条,同时对机构改革后各单位称谓进行了修改。

第七条修订完善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消防专项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市政工程,工程建设项目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停车设施用地等方面的职责。第八条修订完善了城市管理部门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户外广告牌、灯箱,市政道路施工等方面的职责。第九条修订完善了公安机关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等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十六条将原第十三条修改为“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以及因疫情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八条修订完善了原第十五条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新增第十条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验收的职责。新增第十一条明确了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非物管小区、城中村等涉及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职责。新增第十二条明确了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中设置限高杆、路障等妨碍消防车通行情况的处置办法。

       四、解读机构

市消防救援支队,解读人:王盛,联系方式:63005190。

洛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