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洛阳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我市对原《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建立健全统一、公平、均等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2016年底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对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合并进行安排部署。市政府出台了《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进行了整合,打破了原有“二元制”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起了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统一、公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宜的医疗保障体系,我市结合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对原有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政策要点

该《办法》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覆盖范围、资金筹集、保障待遇、保障范围、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附则等重要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共9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资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原则管理和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二部分为覆盖范围。为鼓励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第三部分为资金筹集。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突出了政府的责任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部分为保障待遇。全市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一的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并对各项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统一。

第五部分为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第六部分为医疗服务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异地就医转诊办法、就医结算办法和统一的医保医师、护士、药师管理办法,为全市参保城乡居民提供公平、一致的公共服务。

第七部分为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部分为信息系统。积极推行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管理系统,向参保居民发放医保电子凭证,推动互联网+医保建设,实现参保城乡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结算。

第九部分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使用时效和后期调整完善办法。

三、解读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解读人:刘剑;联系方式:0379-65519560


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