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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175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667号)、洛阳市国资委、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洛豫国〔202051号)等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共计八个章节、六十五条,详细明确老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了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金融、文化类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市、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各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本办法所规定具体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解释。

老城政办〔2021〕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