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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老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6

 

 

老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1260〕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办〔2016〕175号)、《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修订稿)》(洛政办〔2017〕101号)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老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老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老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老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区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清单)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各办事处、有关区直部门及相关企业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老城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各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1.1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

2.1.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区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2.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能分为两类,主要包括以下单位:

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老城环保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监察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房屋征收中心、老城派出所、邙山派出所、老城交巡警大队、邙山交巡警大队、区农办、老城国土资源分局、老城质监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老城工商分局、区文广新局、区商务局。

具有保障职能的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洛阳市供电公司市中营业部、洛阳市环城供电局。

2.2.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区应急办:负责协调除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外的区领导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做好区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区政府领导、各办事处通报区指挥部下达的预警和启动应急相应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区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的保障。

老城环保分局: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根据上级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对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应急预案中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督促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含市政施工、城市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建筑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确定建筑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拆迁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拆迁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确定拆迁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城市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加大道路吸尘、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督促各办事处加大道路吸尘、清扫、洒水作业频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负责餐饮商户、企事业单位餐饮油烟监管和露天烧烤查处取缔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公路运输扬尘集中治理,确定乡村交通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农办: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务局主管的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确定水利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督导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老城派出所、邙山派出所: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老城交巡警大队、邙山交巡警大队:负责实施车辆限行措施,查处城市区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违反车辆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老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扬尘污染防治,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商务局:负责黄标车、老旧车拆解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升级和区场供给,从源头上保证油品质量;加强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废品回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

老城质监分局:负责煤炭、油品、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承压锅炉质量检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煤炭、油品等质量状况。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查公务用车落实限行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公车限行执行情况。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老城工商分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和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和油品的违法行为。

区文广新局:负责监督印刷行业完善废气净化设施,按照应急减排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洛阳供电公司市中营业部、洛阳市环城供电局: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区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实施电力管控措施。

各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3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 预警级别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四级预警,即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包括跨日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Ⅳ级(蓝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Ⅲ级(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启动Ⅱ级(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启动Ⅰ级(红色)预警。

应急实施过程中,区指挥部可根据空气质量和预测预报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若两次重污染过程间隔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作为一次应急响应连续实施预警,延长应急响应时间,减少应急响应频次。

3.2 预警权限

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Ⅰ级(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  应急响应流程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监测预警

老城环保分局组织开展本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提出意见,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警启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领导,当区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预警启动指令。

Ⅰ级(红色)预警一般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预警一般提前12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紧急情况下,区指挥部可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3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区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4.4  应急报备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老城环保分局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我区应急响应情况。

4.5 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区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6 情况反馈

自接到应急预警指令后、正式启动前2小时,有关部门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区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中心报送分管领域停工停业工地名单,老城交巡警大队、邙山交巡警大队报送机动车限行准备情况。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报送应急准备情况。

应急实施过程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一次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7 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老城环保分局会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区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市政施工、城市道路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房屋征收中心对拆迁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交通运输局对乡村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督查;区农办对河渠整治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老城国土资源分局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及矿产开采企业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非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执行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办事处开展驻守督查。

4.8 应急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区指挥部领导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 减排评估

开展减排评估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评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4.9.1基础排放量核算方法

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4.9.2 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

4.9.3 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量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120天折算;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区分季节的细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确定。

4.10 响应总结

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区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区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减排措施总结评估、应急总体效果总结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主要内容。

5 编制减排清单

5.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的原则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应当优先确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其次是选择排放量大且减排措施能快速安全落实的企业,三是选择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移动源主要是重型货运车。

5.2 禁止列入减排清单的情形

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生产线和工地;已经关闭取缔或已自行破产的企业;与民生保障和城区运行关系密切的工程、车辆和作业。民生保障,主要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急需解决的供气、供热、供电、供水、供油、应急和重大民生工程。重大民生工程开工作业和不执行停工停业减排措施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

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的大型货运车辆、抢险救灾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上述货运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在市区内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5.3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编制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住建部门牵头,农办、交通、房屋征收部门配合,负责编制扬尘工地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交警部门负责确定移动源减排清单,评估机动车减排量。

5.4 确定应急减排清单不能“一刀切”

工业企业同行业内要依据排放量、治污设施完善程度、达标排放等情况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一般情况下,环保部门确定减排的行业、减排比例和具体减排企业。

5.5 应急减排清单说明

5.5.1 高架源说明

玻璃工业仅指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炼焦工业包括炼焦窑炉废气排放和储煤场粉尘污染;钢铁工业包括炼钢、炼铁和轧钢工业,但不包括冷轧钢工业;水泥工业包括水泥熟料企业、水泥粉磨站和分包站,承担协同处置城区垃圾、危废和集中供暖等民生保障任务的企业,按有关要求实行限产;陶瓷工业包括建筑陶瓷、日用陶瓷,不包括特种陶瓷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仅指有工业窑炉的企业,不含湿发冶炼企业;铝工业包括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企业;合成氨工业包括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和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集中供热企业是指经政府批准,承担城区和县城集中供热的企业,不含小区自建和单位家属小区自建的供热锅炉。

5.5.2 低空源说明

耐火材料主要指有高温焙烧窑炉的企业,不含无工业窑炉的不定性耐火材料企业;石灰厂指有高温煅烧窑炉的石灰生产企业,不含分包企业和石灰制品企业;铸造工业指熔铸窑炉、翻砂、打磨工艺,不含机械加工工艺;砖瓦工业指有焙烧窑炉的页岩煤矸石烧结型砖厂,不含加气砖块生产企业;刚玉工业包括棕刚玉和锆刚玉企业;石材加工企业主要指有露天开采、鄂破、筛分、切割、打磨等工艺的企业(保障电厂脱硫用石的企业,无库存石料,且经环保部门批准生产的除外);焊剂工业主要指有工业冶炼窑炉的焊剂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包括预制和搅拌站。

5.5.3 有机源说明

表面涂装企业包括机械制造业、钢构加工业、彩钢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的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印刷和一般宣传品印刷企业(印刷有关政治、教育、宣传、国防急需品,且经辖区县级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的除外);石油炼制工业主要指燃煤发电锅炉、催化裂化生产线和排放VOCs的生产工艺;制药工业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排放VOCs的生产工艺。

5.5.4 错峰优先。按照上级冬季大气污染管控要求,应当执行错峰生产和停产的企业,优先执行错峰生产措施,未错峰生产和停产的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错峰期内,对已列入错峰生产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错峰期外,发生重污染天气一并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以上说明是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时需考虑的原则性要求,上级有特殊要求或经专门批准的除外,以市政府发布的应急管控指令为准。

6 减排方式及核查途径

6.1 主要减排方式

工业源主要采取工艺减排、错峰减排、提标减排、焖炉减排和停产减排;扬尘源主要采取停工停运减排;移动源主要采取限行禁行减排。

6.1.1 工艺减排。调整生产工艺,部分生产线或生产工艺停产,执行限产限排、停工停产措施。该措施适用于工艺能够调整,工业窑炉启停较快,能够快速停产减排的企业。

6.1.2 错峰生产。产能过剩行业在采暖季,轮换实行错峰生产,减少废气排放。该措施适用于产能过剩行业,工业窑炉启停周期长且启停期间污染物排放明显增加的企业,如水泥、砖瓦、铸造等企业。

6.1.3 提标减排。不能实行工艺减排的在线监控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临时提高排放标准,通过提高治污设施的除污率,执行临时排放限值。该措施适用于工业窑炉属于连续生产型且不易降低生产负荷的企业,如玻璃等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不予核算本项措施减排量。

临时排放限值=正常排放标准值-正常排放标准值×应急减排比例

6.1.4  焖炉减排。通过延长工业窑炉熔炼时间,减少产能,实现减排。该措施适用于工业窑炉属于连续生产型且不易降低生产负荷的企业,如炼焦等企业。

6.1.5 安全运行。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较低工况、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最大限度的减少排放,并提供有关证明。

6.2 禁止列入的减排方式

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如黄标车禁行、禁烧禁烤禁放、扬尘防控等基本措施。

6.3 减排核查途径

实行工艺减排的,根据当日产能产量、原料消耗、工况负荷及用电量,核查是否达到减排要求。执行错峰生产的,根据当日用电量、停产生产线,核查是否达到错峰要求。实行提标减排的,根据大气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含氧量下的折算值),核查是否达到排放限值。实行焖炉减排的,核查炼焦出炉时间是否达到延迟要求。

7 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1  Ⅳ级(蓝色)预警

7.1.1 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7.1.2 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协调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引导公众尽量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不在昼间加油,减少怠速排放;不到露天烧烤就餐;夏季使用空调调高2摄氏度,冬季使用空调调低2摄氏度;有关工业企业、商业服务机构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居民生活使用清洁能源,不使用散煤,减少型煤用量;有关企业调整工序、产能和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施工暂停或调整作业工序,减少扬尘排放;增加城区道路保洁洒水喷雾降尘频次;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可自行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和网络远程办公等措施。

7.1.3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区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1.4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水泥工业、燃煤集中供热等高架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5%;铸造、砖瓦、石材加工、水泥制品等低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5%或停产减排;表面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业、涂料工业等有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比应急启动前削减5%;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区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办事处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7.1.5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禁止列入应急减排清单情形的车辆除外,下同)。

7.2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启动Ⅲ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2.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区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2.2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水泥工业、燃煤集中供热等高架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铸造、砖瓦、石材加工、水泥制品等低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或停产减排;表面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业、涂料工业、制药工业等有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0%;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区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办事处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7.2.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

7.3 II级响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3.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区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城市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3.2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水泥工业、燃煤集中供热等高架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20%;铸造、砖瓦、石材加工、水泥制品等低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20%或停产减排;表面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业、涂料工业、制药工业等有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比应急启动前削减15%;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区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办事处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7.3.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

7.4 I级响应(红色预警)

启动Ⅰ级响应,在执行Ⅳ级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强制减排措施。

7.4.1 扬尘减排措施。除抢险救灾施工作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全区域各类施工工地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停止产生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砂石的清运,燃油型工程机械停止作业,停止有机溶剂涂料喷涂、粉刷、切割和护坡喷浆作业,工地自备的降尘设施全部开启;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保洁喷雾降尘频次。

7.4.2 工业减排措施。按规定应当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其他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停限产。水泥工业、燃煤集中供热等高架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粉尘、SO2、NOx)总量比应急启动前削减30%;铸造、砖瓦、石材加工、水泥制品等低空源企业停产;表面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业、涂料工业、制药工业等有机源的重点企业,通过工艺减排或提标减排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日排放大气污染物(VOCs)比应急启动前削减20%;本已停运的工业窑炉、燃煤锅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点火启炉。未纳入区级减排清单的其他污染源由各办事处依据企业数量和排放量,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7.4.3 机动车减排措施。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区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城市区。公安部门可在城市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或其他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7.4.4 其他应对措施。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除具有应急职责以外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中小学可以自行实施停课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网络远程教学,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可不采取停课措施。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主要媒体应有组织地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注意健康防护。非应急期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8.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8.3 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通过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9.2 机制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机制、会商预警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9.3 能力保障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保障工作。车辆管理部门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时间预警、处置以及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按照每年2次的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

9.4 人员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其继任者自动接替,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全天候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

9.5 预案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列入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扬尘工地均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要包括应急机构、应急职责、应急流程、减排措施、培训演练等主要内容,且要经过专家技术评审和减排评估,做到“一厂一策”。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错峰生产和减排清单的工业源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老城环保分局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扬尘源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区建设局(房屋征收中心、农办、交通局)备案。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的监督指导工作。

10  严格责任追究

10.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0.2 有关单位和企业未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无处罚依据或资质的,移交有处罚依据和资质的部门依法查处。

10.3 拒不执行区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

11  附则

11.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老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7〕6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修订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11.3 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11.4  减排清单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住建、水利、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另行研究确定,并定期调整。

 

附表

 

老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成员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