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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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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27
来源:
老城政办〔2020〕 2号
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老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 2 月 12 日
老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2016年印发的《老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为稳定畜禽养殖创造必要条件,为保障市场供应做出贡献。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原则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的原则;
2.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结合的原则。
四、划定范围
(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老城区中心城区四至边界范围内;
2、临空经济区四至边界范围内;
3、营庄商业物流基地四至边界范围内。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瀍河老城段治理控制线外30米。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统筹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正确处理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
(三)形成工作合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卫健、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管理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
六、其它
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有政策性变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其他养殖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老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洛老政办〔2016〕78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