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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2年7月13日印发《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042号),同意老城区征收邙山街道营庄社区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3.7497公顷,其中农用地12.5623公顷(耕地12.0815公顷、园地0.0363公顷、其他农用地0.4445公顷)、建设用地11.1874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营庄社区集体土地18.9536公顷,其中耕地11.0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3396公顷,建设用地7.608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营庄社区村庄;西至营庄社区村庄;南至营庄社区城市、营庄社区村庄;北至营庄社区、望朝岭社区村界。拟作为住宅用地。

地块二:征收老城区邙山街道望朝岭社区集体土地4.7961公顷,其中耕地1.0762公顷,园地0.036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49公顷,建设用地3.578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营庄社区、望朝岭社区村界;西至望朝岭社区耕地;南至营庄社区、望朝岭社区村界;北至望朝岭社区村庄。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老城区九都东路188号,联系电话:6396725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1.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3. 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老城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