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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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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4
来源:
根据洛阳市近期城镇开发边界线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区政府已于2023年2月9日发布《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3年度第二十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启动通告》,现经实地现场调查确认,本批次拟转用并征收老城区集体土地5.9130公顷,其中农用地2.5374公顷(其中耕地2.3073公顷、林地0.22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0公顷),建设用地3.3756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道北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道北社区城镇住宅用地;南至道北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苗南社区城镇住宅用地;北至道北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苗南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老城区邙山街道丽都社区集体土地5.9075公顷,农用地2.5351公顷(其中耕地2.3050公顷),建设用地3.3724公顷;
老城区邙山街道丽景社区集体土地0.0055公顷,农用地0.0023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03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项目批准后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丽景、丽都社区标准为148.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222.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315.895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877.2637万元,社会保障费用438.6319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877.2637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38.6319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老城区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老城区邙山街道办事处(地址: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86号,电话:62236507)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可向至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地址:老城区九都东路188号,电话63967259)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