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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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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10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老市监处罚〔2021〕022号
当事人:张XX,女,48岁
身份证号码:410303XXXXXXXXXXXX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XXX
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图书馆街33-4号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XXX
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图书馆街33-4号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XX涉嫌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6月29日对当事人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张XX自2021年5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在洛阳市老城区图书馆街33-4号经营食品“谷诣素食丹”,截止被查获,其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张XX在此期间共盈利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从食品经营活动事实;
2.当事人张XX经营食品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事实的场所;
3.询问笔录1份,个人陈述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事实。
4.当事人食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洛老市监处告〔2021〕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张XX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四节裁量标准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张XX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轻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 罚款16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缴纳罚款(账户: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723103500000013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