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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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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10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老市监处罚〔2021〕025号
当事人:樊XX
身份证号码:410329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76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户籍地址:洛阳市老城区XXX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XXX
2021年6月23日,我局接百姓呼声举报反映中铁隧道局家属院24号楼东二门内有自己在家加工血的。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老城派出所民警对该地址进行检查,当事人樊XX在该址租赁房屋居住,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血制品的场所及工具,在该单元楼北侧空地一冰柜内发现1袋共计3块牛血,樊XX称上述牛血是尚未售出的,其从焦作博爱新润制血厂购进牛血,加价后销售到老城区的牛肉汤馆,并现场提供牛血的检验报告等资质,当事人樊XX不能提供其本人的营业执照等证照。
经查,樊XX在中铁隧道局家属院24号楼2单元1楼西户处租赁房屋居住,随后在并未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于执法人员6月27日对该址检查的一个月前开始销售牛血。焦作博爱县新润血制品加工小作坊送货车向樊XX配送牛血,樊XX购买牛血单价为1.4元/kg,购进牛血后,存放于中铁隧道局家属院24号楼2单元楼前空地处,并以1.8元/kg的价格销往老城区的牛肉汤馆。截止到2021年6月27日,樊XX共计销售牛血750kg,销售额1350元,违法所得300元。樊XX不能提供其所销售牛血的购进及销售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樊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博爱县新润血制品加工小作坊《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河南金铭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牛血《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将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洛老市监告字〔2021〕025号}送达樊XX。在法定期限内,樊XX未进行陈述、申辩。
樊XX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牛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
根据樊XX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将其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樊XX立即停止无照经营牛血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账号:6723103500000013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