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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

实施依据

 

1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 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 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八条

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第一项

5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 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第二项

6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 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第三项

 

7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8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 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 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9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七条

10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 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11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 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或 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2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 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 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 其他措施造成遗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1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 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 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14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 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 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15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16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 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17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 

 

18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 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 

 

 

19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 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 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 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 

 

20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 便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 

 

21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 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 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 

 

22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 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 二项

 

23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 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 圾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 四项

 

24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25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 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 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26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 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 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 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处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 条第二项

 

27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有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 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的处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 条第五项

 

28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 大型招牌广告)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 一条第二项

 

29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道路、商铺门窗以及树木上涂 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 一条第六项

 

30

对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 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 一条第一项

 

31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 弃物的处罚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 一条第一项

 

32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 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 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 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 条第一项

 

 

33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 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 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 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 

34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 十一条

 

35

对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 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第四十五条

 

36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 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37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 内,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 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38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 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39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未经批准新建、 改建、扩建建 筑物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40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未经批准开采砂石、砂金等的 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41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42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 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43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 国有水 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 动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44

对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 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45

对未经批准进行采砂的处罚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

46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47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 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4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 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50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1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 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2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 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


序号

赋权事项

实施依据

 

5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 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 入或者限入标志,或标志未注 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54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55

对埋压、 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56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 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57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 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 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老城区在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 一)“ 多合一”场所;

(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

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

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 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

金融网点、 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

堆场等场所。

三、以上适用范围不包括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河南 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3〕250 号)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