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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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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30
来源:
序号 | 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 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 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八条 |
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第一项 |
5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 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第二项 |
6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 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第三项 |
7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8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 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 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9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七条 |
10 |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 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
11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 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或 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2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 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 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 其他措施造成遗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1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 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 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14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 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 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
15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16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 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17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 项 |
18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 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 项 |
19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 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 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 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 项 |
20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 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 项 |
21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 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 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 项 |
22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 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 二项 |
23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 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 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 四项 |
24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25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 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 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 项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26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 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 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 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处 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 条第二项 |
27 |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有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 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的处 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 条第五项 |
28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 大型招牌广告)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 一条第二项 |
29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道路、商铺门窗以及树木上涂 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 一条第六项 |
30 | 对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 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 一条第一项 |
31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 弃物的处罚 |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 一条第一项 |
32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 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 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 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 条第一项 |
33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 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 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 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 条 |
34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 十一条 |
35 | 对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 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 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第四十五条 |
36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 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37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 内,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 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 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38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 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39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未经批准新建、 改建、扩建建 筑物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
40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未经批准开采砂石、砂金等的 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41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 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42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 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 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
43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 国有水 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 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44 | 对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 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45 | 对未经批准进行采砂的处罚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 |
46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47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 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4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4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 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 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50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 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51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 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52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 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 |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53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 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 入或者限入标志,或标志未注 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
54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55 | 对埋压、 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5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 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57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 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 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
老城区在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 一)“ 多合一”场所;
(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
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
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 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
金融网点、 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
堆场等场所。
三、以上适用范围不包括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河南 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3〕250 号)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