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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老西罚决字〔2024〕0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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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01
来源:
□法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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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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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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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
R自然人姓名: 李**
证件类型及号码: 410***************
住址: ***********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对你(单位)在九洲池多次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我单位对你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城市道路( 九洲池景区周边)两侧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有现场违法照片、笔录等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经查阅照片、笔录等,已是第三次在此景区周边占道经营。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a)不予处罚情形标准:暂无
b)减轻处罚情形标准: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警告。
c)从轻处罚情形标准:暂无
d)不予行政强制情形标准:暂无
e)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标准: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f)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标准:实施违法行为两次,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g)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标准: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 ( 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 贰佰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 中原银行(账号:67231035000000059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 洛阳市老城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洛阳市老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2024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