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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老西罚决字【2024】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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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0
来源: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R个人姓名: 乔**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 住址: ********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对 你在**停工的拆除现场现场未及时清运垃圾或采取覆盖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停工场地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或未采取覆盖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你在停工场地的建筑垃圾20㎡未及时清理或未采取覆盖且明知故犯。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a)不予处罚情形标准:暂无
b)减轻处罚情形标准:暂无
c)从轻处罚情形标准:暂无
d)不予行政强制情形标准:暂无
e)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标准:及时整改,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f)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标准:未覆盖面积较小,及时整改
g)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标准:未覆盖面积较大,及时整改
h)非常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标准:未覆盖面积较大,拒绝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叁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中原 银行(账号: 67231035000000059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R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2024 年 7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