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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老丽景罚决字〔2024〕第05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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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1
来源:
日期:2024年9月10日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410328*********6569
地址:老城区中州东路*******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对摆摊设点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4年9月10日在中州东路与民主街交叉口东文化街口地,涉嫌违规摆摊设点。上述行为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当场收缴。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景门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