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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不服邙山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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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05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1〕第1号
申请人:尤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宇 职务:局长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向南100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邙山公(治)行罚决字〔20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邙山公(治)行罚决字〔20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11月10日23时许,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某村某商砼站东侧一灰渣场,申请人在不知道管控情况下使用挖掘机进行灰石渣废料装载作业,申请人只是挖机司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有失公平公正,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邙山公(治)行罚决字〔20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11月10日23时许,在洛阳市老城区某村某商砼站东侧一灰石渣场,尤某正在使用挖掘机进行灰石渣废料装载作业,违反洛阳市洛环攻坚办〔2020〕72号管控指令,我单位接到洛阳市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组移交后,于当日受理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束作出处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尤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后尤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我单位依法对其作出暂缓执行拘留决定,充分保障了尤某的合法权利。本案处罚的理由如下:
一、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1月10日下发了洛环攻坚办〔2020〕72号文件,文件中要求从2020年11月10日2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进行渣土清运、建筑拆除、混疑土搅拌及浇筑等工程施工作业。
二、2020年11月10日23时许,洛阳市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组检查时,尤某正在进行灰石渣装载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违反洛阳市洛环攻坚办〔2020〕72号管控指令。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邙山公(治)行罚决字〔2020〕152号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3时许,尤某在洛阳市老城区某村某商砼站东侧一灰石渣场使用挖掘机进行灰石渣废料装载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洛阳市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组到现场后认为违反洛阳市洛环攻坚办〔2020〕72号管控指令,于2020年11月11日02时30分将案件移交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当日受理后,邙山分局进行调查取证,于2020年1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尤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尤某在洛环攻坚办〔2020〕72号文件发布后,仍使用挖掘机进行灰石渣废料装载作业,也未采取湿法作业,违反管控指令,违法事实存在。但是申请人尤某客观上并不知道洛环攻坚办〔2020〕72号文件的发布,并且属于被雇佣人员,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对尤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邙山公(治)行罚决字〔20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