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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1〕第2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敬田   职务:局长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洛阳市站区某师傅店小吃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已由被申请人调查处理,2月23日被申请人告知决定立案。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店限期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被举报人从事网络餐饮应当适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且该店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非被申请人认为的没有取得登记手续。

被申请人答复称:

1.2021年1月3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刘某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洛阳市站区某师傅店小吃的举报单,称“被举报人没有冷食制售许可但其通过美团网销售凉拌黄瓜等冷食加工产品,属于非法制售。现将线索转交你局请求你局依法处理,处理完毕后依法给予书面答复及举报奖励。

2.经查,洛阳市站区某小吃办理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段某,该店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241030200213xx,发证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及热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人通过美团网销售冷食类食品经查属实,执法人员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对举报进行核查反馈,决定立案查处。

3.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2019年1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豫人常法函﹝2019﹞1号},答复称“凡被认定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和小摊点,都应当根据《条例》进行管理规范”。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后颁布、施行,按照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且该店面积仅十余平方,以实体店经营为主,网络销售为辅,我局对洛阳市站区某师傅店小吃适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规范。

洛阳市站区某师傅店小吃涉嫌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小经营店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洛阳市站区某师傅店小吃立即停止经营冷食类食品,限期办理冷食类食品经营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洛阳市站区某师傅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该店已停止经营冷食类食品,并从美团外卖下架冷食类食品,经营者段某称将随后进行装修整改设置凉菜间,整改合格后再申请登记冷食类食品经营。

综上所述,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1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洛阳市站区某师傅店小吃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已立案并查处且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结案反馈。

上述事实有举报详情及留言回复网页截图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的权利,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将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惟有如此,公民的举报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举报人提起行政复议却有着明确的条件,需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并非自己的具体权益受到侵害。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查处且及时将结案结果反馈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申请人举报的洛阳市站区某师傅店小吃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第(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