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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2021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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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05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1〕第3号
申请人:韦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敬田 职务:局长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对于12315平台举报编号:1410302002021040650103xxx的案件做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对于12315平台举报编号:1410302002021040650103xxx的案件做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规定之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全面公正程序合法的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限期重新做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以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申诉被举报人洛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自热米饭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回复“我局邙山所执法人员,经调查,某公司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该批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进货i货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经销不合格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在当日即2021年4月6日予以案源登记,随后对申请人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开展核查。2021年4月7日对被举报人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某村xx号院内办公楼x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4月8日对被举报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人向答复人提交了自己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被举报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送销货单。2021年4月12日,答复人根据核查情况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4月13日,答复人通过全国12315平合向申请人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调查取证充分,认定事实清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答复人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就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得了相关证据,查清了如下事实:1.洛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2.孟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送(销)货单。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基于上述调查事实,答复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食品经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决定不予立案。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未向其提供《不予立案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所以未向其提供。
四、对于申请人举报中提出的问题和怀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被举报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故决定不予立案。同时,针对申请人以上问题和怀疑,为保证食品安全,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暫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移交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韦某于2021年3月10日在某商城平台购买由“洛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同学休闲食品官方旗舰店”商品“自热米饭煲仔饭速食食品懒人宿舍免租速食米饭即食自热米饭批发”一份,并于2021年4月6日向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认为上述商品存在多种问题,请求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产品进行调查,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韦某举报后,于2021年4月6日予以案源登记,随后对申请人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开展核查。经过审查,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举报书、举报详情网页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总结报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送(销)货单、相关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案件线索移送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的权利,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将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惟有如此,公民的举报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举报人提起行政复议却有着明确的条件,需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并非自己的具体权益受到侵害。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职权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申请人举报的自热米饭煲仔饭的掺假造假属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第二项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