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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某机械公司不服区应急管理局罚款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1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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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05
来源:
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老政复终字〔2021〕第9号
申请人:洛阳市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某村工业园x号南区第x车间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兴渠,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老)应急罚(202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