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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服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西关派出所不予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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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08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1〕第11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西关派出所
负责人:阮富国 职务:所长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建安街4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老城(西关)不罚决字〔202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西关派出所洛公老城(西关)不罚决字〔202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田某某殴打申请人及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与田某某产生矛盾已久,田某某有殴打申请人的动机。田某某为申请人所住小区业委会主任,因业委会在申请人所住楼房房顶架设发射塔,致申请人房屋出现裂缝、漏水等现象,为此,双方还经派出所多次沟通协调,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2021年5月29日22时40分,来到申请人家中的除了田某某及其妻子范某某外,还有某公司的人员何某某。更说明双方为在申请人楼顶所建发射塔引发纠纷,田某某具有殴打申请人的动机。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田某某等人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行为。田某某等三人当晚闯入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有目击证人申请人的女儿王某某在场为证,有女儿录制的手机视频为据,有申请人的病例及鉴定报告为据,被申请人称无证据证实田、何、范三人私闯民宅和故意殴打申请人的事实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朱某与田某某、范某某矛盾由来已久,双方因为朱某楼顶被安装的信号塔一事(朱某认为安装信号塔破坏其楼顶防水且无人修缮)多次引发矛盾,朱某遂将其位于其家门口的通往楼顶通道用链子锁上禁止其他人上楼顶。2021年5月29日,何某某与朱某约好于当日22时30分何某某上楼顶扯电线,当何某某下楼顶时候田某某、范某某二人赶到,田某某称楼顶有响声,也要上楼顶看看,朱某阻止田、范二人上楼顶,田某某随后拿来剪线钳要剪掉朱某的链子锁上楼,双方遂发生对峙。在对峙中,朱某拿起范某某放在地上的剪线钳往家走,田某某、范某某上去夺回剪线钳,在朱某入户门内门口双方因争夺剪线钳发生冲突,何某某为避免冲突升级,在旁劝架,田某某、范某某夺回剪线钳后即退出朱某家。
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打人动机并无事实依据。根据110报警平台显示当天田、范二人被阻止上楼顶后,范即按打了110报警求助,之后双方发生冲突系朱某在田某某夫妻报警后将范某某放在地上的剪线钳拿回家,田某某夫妻为夺回剪线钳才发生的冲突。朱某随后报警称被打。另何某某当晚为事先和朱某约好上楼顶扯线,与申请人并无矛盾纠纷,与田某某夫妻之前也无交集。民警出警时朱某提出让何某某描述当晚的经过,由此可见,何某某为中立第三人,并非朱某所称的何与田、范二人为合谋关系。以上有民警出警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为证。
二、根据报警人询问笔录、嫌疑人笔录、证人证言、朱某女儿提供的视频,田某某、范某某进入朱某家中系朱某将对方的钳子拿回家,在朱某家入户门,田某某、范某某因争夺钳子进入朱某家入户门,何某某进入朱某家则是为劝架,防止冲突升级。无证据证明田、范、何三人有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故意,故不存在私闯民宅的情况;虽然朱某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朱某自述其头部在双方争夺剪线钳时磕到墙上),但无法证实该伤情系田、范二人故意殴打朱某所致。
综上所述,老城分局西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田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西关派出所对本案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老城分局西关派出所作出的洛公老城(西关)不罚决字(202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9日22时40分许,朱某与邻居范某某、田某某因楼顶通道上锁问题在朱某家门口发生纠纷。朱某在争吵中拿起范某某放在地上的剪线钳进入门内,田某某、范某某跟上去夺剪线钳,何某某在旁劝阻,在朱某入户门内门口双方争夺剪线钳,田某某、范某某夺回钳子后即退出朱某家,何某某也随即离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查。另查明,朱某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田某某和朱某确有肢体接触行为,但是田某某的动作不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其目的只是为了夺回被朱某拿走的剪线钳,田某某与朱某争夺剪线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田某某对朱某殴打。田某某进入朱某家中,其目的是夺回被朱某拿走的剪线钳,且田某某在夺回剪线钳后即退出朱某家中。综合以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田某某故意殴打朱某和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老城(西关)不罚决字(202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