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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不服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1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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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22
来源:
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老政复终字〔2021〕第14号
申请人:杜某某,女,汉族,14岁,身份证号:4103292006xxxxxxxx,住洛阳市老城某村
法定监护人:杜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03291962xxxxxxxx,住洛阳市老城区某村,系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宇,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老城(洛浦)行罚决字(202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