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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老城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复议决定书2021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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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09
来源:
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老政复终字〔2021〕第13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2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5组,身份证号:***********
法定监护人:周某某,女,38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5组,身份证号:***********,系刘某某之母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宇,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老城(南关)行罚决字(2021)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