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韦某某不服区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第20号
-
日期:2022-01-05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1)第20号
申请人: 韦某某,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502041984******** ,住址:广西柳州市某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敬田 ,局长
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等情况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立案通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并非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其对进行了检查,告知申请人以上情况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经过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