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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不服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不立案复议决定书2021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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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05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1)第21号
申请人: 白某,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112221989********,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敬田 ,局长
申请人称其在2021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洛阳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举报内容如下:洛阳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某某某旗舰店”销售的“止痒膏”存在宣传医疗功能,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以及《广告法》,应认定为销售假药,建议职能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16条规定对商家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要求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我两千元以上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立案通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不立案。
本机关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的权利,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将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惟有如此,公民的举报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举报人提起行政复议却有着明确的条件,需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复议申请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并非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经过核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在经过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