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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22

申请人寇某,性男,身份证号:41072619********

 河南省延津县某某某某000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

法定代表人周敬田 ,局长  

申请人不服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处理的行政行为于20211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27日向申请人下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027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1〕第143号《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本机关于2022129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126日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复议期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