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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某某中心不服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警告处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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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2-21
来源:
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2〕第1号
申请人:河南省洛阳某某中心
地 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某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主任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宇 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老城(南关)行罚决字〔2021〕93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