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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不予回复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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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30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2〕第4号
申请人:张某某,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 址:辽宁省辽阳县某镇某村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敬田 ,局长
申请人不服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未书面回复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向洛阳市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洛阳市老城区某酒业商行在某宝平台销售的某某杜康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VIP品鉴酒涉嫌商标侵权,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8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复议期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