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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不服老城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复议案终止决定书2022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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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29
来源:
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老政复终字〔2022〕第3号
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学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某某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校长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宇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洛公老城(西北)行罚决字(20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申请人在2022年3月9日作出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在该案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