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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处罚案复议决定书(2022)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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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06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2〕第7号
申请人:王某1,男,汉族,身份证号:41030519********
住 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宇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2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王某2系兄弟关系,因王某2非法占有父亲王某3的财物,王某3起诉王某2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某2认为申请人与该民事案件相关,为了报复王某3及申请人,2022年1月13日下午王某2来申请人家中闹事,且在未经郭某女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拍摄郭某女仅穿睡衣的视频。申请人当时外出,到家后,要求王某2删除其拍摄的郭某女的视频,王某2拒不删除,进而发生争执。在于王某2发生争执中,王某2自行躺倒在地,申请人遂在王某2肚子上踢了一脚,造成王某2闭合性颅脑损伤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且1月13日的检查和1月20日的诊断存在矛盾,王某2的损伤与申请人及郭某女无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缺少王某2的损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证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该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26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裁量适当。2022年1月13日14时左右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某号楼**室,王某2到其兄弟王某1的家中看望自己的父亲王某3,王某1的女朋友郭某女听到客厅说话声从卧室出来,郭某女问王某2怎么进到屋里并让王某2出去,王某2称来看望父亲,郭某女与王某2遂产生争吵,王某2拿着手机对郭某女拍照录像。郭某女打电话将王某1从外面叫回家里。王某1到家后让王某2离开,郭某女称王某2对自己拍了录像,要求王某2删除否则不让其离开,王某2报了警。王某1开始争夺王某2的手机,王某2倒在地上,王某1踹王某2。出警人员到场后,郭某女踹王某2的腿部,王某2打了120,120到场后将王某2拉走进行救治。王某1与王某2在争夺手机的过程中,王某2倒在地上,双发争夺手机的行为与王某2倒地造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后经鉴定王某2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本案中王某2年龄为62周岁,王某1用脚踹王某2的行为符合殴打六十周岁以上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我局根据该规定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3日14时左右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某号楼**室,王某2到其兄弟王某1的家中与郭某女产生争吵,王某2使用手机对身穿睡衣的郭某女拍照录像。郭某女打电话将王某1从外面叫回家里,王某1与王某2因王某2拍摄郭某女发生争执并争夺手机,王某2倒在地上,王某1踹王某2,出警人员到场后,郭某女踹王某2的腿部。120到场后将王某2拉走进行救治,后经鉴定王某2的损伤属于轻微伤。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1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2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