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某某不服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处罚复议案决定书(2022)第9号
-
日期:2022-05-30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2〕第9号
申请人:史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031119********
住 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某村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宇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5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我处罚过重,2022年2月14日晚我和我老婆张某2一起去张某1家要材料工程款,而非纠集其他人员恶意伤人,张某1拒绝给我打欠条,因张某1与我存在经济纠纷长达5年之久,未按约定支付我2018年5月进行的(洛阳某某国际学校瓷砖项目)材料工程款及工人工费,经我和甲方(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还有张某1的妻子明某某的证实,他把应付我的材料工程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其间拒绝接我的电话,长期联系不上,2月14日当晚让我去法院告他,拒绝给我打欠条而且说材料工程款无期限,不知道什么时间能付,推我出家门,我才推了他,双方均有推搡,并非恶意伤人。
被申请人答复:一、对史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2022年2月14日22时许在洛阳市老城区中电阳光某小区,史某某、张某2在小区外遇到明某某。明某某用钥匙开门后,史某某、张某2跟着明某某进到屋内。史某某与张某1在客厅因为纠纷发生争吵推搡,史某某掐住张某1的脖子将其按在沙发上,张某1的眼部受伤。接110指令,我所民警到场处警并将张某1、史某某、张某2、明某某带到公安机关询问了解情况。后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二、对史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裁量适当。史某某供述掐住张某1的脖子将其按在沙发上,上诉事实有被侵害人张某1的陈述和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史某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供述用手掐张某1的脖子时碰在张某1的眼睛上,被侵害人陈述自己被史某某掐住脖子按在沙发上时眼睛被史某某用手戳了一下,证明是史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1眼部受伤的结果。案发当晚张某1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提出眼睛受伤的情况,并由办案民警对张某1的受伤部位予以拍照固定。被侵害人张某1出具书面声明不接受调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我局对史某某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4日22时左右在洛阳市老城区中电阳光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史某某与张某1因经济纠纷产生争吵,史某某用手掐住张某1的脖子将张某1按在沙发上,其间史某某用手戳住张某1的右眼,后经鉴定张某1右眼属于轻微伤。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史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调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2〕15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