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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不服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信息公开案复议决定书2022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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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8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2〕第14号
申请人:熊某某,女,身份证号:41030219*********X,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宇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的行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7日,我以挂号信形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至被申请人处,申请公开对我的报警不立案的理由,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及时对熊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进行答复。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熊某某的邮寄信件,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熊某某送达了(2022)第002号答复书,邮寄编号为XA54119409***,经查询邮件在2022年4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7日熊某某向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2021年12月16日报警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2022年3月18日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收到申请,2022年3月3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熊某某送达(2022)第002号答复,邮件编号为XA54119409***,该邮件于2022年4月4日由他人代收。
以上事实有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信息流程截屏、(2022)第002号答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在收到申请人熊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向熊某某作出了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