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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案复议决定书2022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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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20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2〕第13号
申请人:周某某,身份证号:21128219**********,住址:辽宁省铁岭市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敬田,局长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洛老市监回字(2022)ms036号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不服,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洛老市监回字(2022)ms036号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查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2022年3月4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一封关于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投诉举报信,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由被申请人办理。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洛老市监回字(2022)ms036号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申请人认为该回复函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规范错误。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未说明监测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的产品名称、批号、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等重要信息。不能证明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为同种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被申请人仅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约谈,责令改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客观、公正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周某某的投诉举报,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核查,对于举报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理由如下:1、根据GB/T12140-2007糕点术语2.2.14对于冷加工糕点的定义,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糯米果”不符合冷加工的定义,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温度均高于常温。2、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举报人所购买批次“糯米果”的出厂检验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报告,报告均显示为合格产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均未强制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加工方式和产品类型。4、根据GB/T20977-2007中3.2糕点分类中油炸上糖浆类属于冷加工,但是该产品标注的为热加工。综上,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食品标签上实事求是,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如实标注加工方式,因此不认定其在食品标签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认为其标签是存在瑕疵。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果”外包装标注错误,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投诉企业进行检查,于2022年4月11日对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洛老市监责改(2022)1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同日对申请人作出洛老市监回字(2022)ms036号《回复函》,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被投诉产品标签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的权利,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将处理的结果告知举报人,惟有如此,公民的举报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申请人向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后,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洛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该公司生产的“糯米果”错误标注生产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洛老市监回字(2022)ms036号回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