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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复议决定书(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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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04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3〕第4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43岁。
现住址: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 宇 局 长。
地 址: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南100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日,在裕苗小区门口,看见张某某与丈夫和防疫人员争吵就说句:“为啥你俩人和防疫人员一人吵,防疫志愿者管严还不是为了我们”,当时就被对方骂一句“你眼瞎,嚼舌根”,因为一个小区不想和她发生争吵没接她的话。2022年11月3日下午15时许,申请人要出小区大门时看到张某某在大门口站着,等申请人去签字时故意上前用身体撞击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未能完成签字。申请人问张某某为什么撞人,张某某不道歉还言语侮辱,并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母亲激发矛盾。张某某欺人太甚,申请人忍无可忍与其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申请人因身材瘦小,被粗壮的张某某推倒在地并压在身下,申请人想翻身再次被压在身下。后被小区居民拉开,张某某还嚣张扬言,要捅死申请人并不让申请人活过一星期,并转身回家拿刀,以上所述在小区门口,有防疫志愿者和丽都社区张主任在旁。后申请人报警,张某某多次寻衅滋事,是小区一霸,熟知民警办案程序,挑起事端故意报复,先撞击再挑衅,导致申请人面容身体损伤,腰部骨折两个月不能正常工作,此事件为张某某故意报复引发,申请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复议,老城区公安局在张某某先动手挑衅后辱骂威胁,没住院没验伤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申请撤销对陈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一、答复人对陈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2022年11月3日15时许,在洛阳市老城区裕苗小区门口,因琐事陈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单位于2023年1月2日对陈某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二、答复人对陈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确权准确。案发当天我老城巡特警201接陈某某报警,在裕苗小区发生打架,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打架双方带至派出所配合调查,民警当场对陈某某与张某某受伤部位进行伤情确认并拍照固定,告知双方有做伤情鉴定的权利,后民警开具好伤情鉴定委托书与陈某某、张某某联系,陈某某与民警配合前去做鉴定。民警调取案发时现场监控查看,监控条件较好,结合视频监控与证人证言,2022年11月3日15时许在老城区裕苗小区门口张某某先用身体扛了陈某某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一起。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根据现场监控找到证人并依法对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民警收到陈某某的鉴定意见书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案件当事双方,陈某某与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与张某某作出处罚决定。本案因案情复杂与疫情原因,我局依法对该案件延期办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我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张某某进行处罚。我局认为对张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某与张某某均为洛阳市老城区裕苗小区住户。2022年11月3日15时左右,在裕苗小区门口,陈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先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陈某某报警。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到现场出警,并将该二人带至辖区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同时对双方伤情进行确认并拍照固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对该案立案受理,通过调取证据、询问证人和当事人、伤情鉴定及告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3年1月2日作出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另,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4日延长办案期限30天。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案材料、询问笔录、伤情确认书、受伤照片、监控视频、询问笔录、传唤证、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延期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陈某某与张某某在小区门口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陈某某造成了张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陈某某属伤害他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均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作出的洛老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日作出的洛公老城(邙山)行罚决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