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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4〕第7

 

申请人:连某某,男,身份证号:XXX

 :辽宁省本溪市。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毅 局长。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于202311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111日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陈某某涉嫌售卖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快递为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80547590133,被申请人于1112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112224点前作出针对投诉受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通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20231115日,我局接到连某某的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核查。后经与被投诉人联系,被投诉人称不愿与投诉人协商解决。经核查,对其所反映的情况作出不受理的决定,理由如下:1.关于举报人所反映的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时,发现被举报人为西安市高新区某某百货店,其注册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而举报人所反映的经营地址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村委会。因被举报人的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截至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该举报仍在办理期限内。2.经多方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人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被投诉人确实销售的有该种产品,但该种产品本身无法附加产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我局认为该产品没有生产者厂名、厂址、合格证等产品标识,不违反该法。3.至于投诉人称“市场监管部门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检验需由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

综上,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终止调解。根据连某某举报反映的违法情况,经调查不认定被举报人违反相关法律要求,因此对举报人的举报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311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管局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购买的西安市高新区某某百货店(实际经营地在洛阳市老城区)在抖音购物平台销售的“双眼扣卡扣”是“三无产品”,具体内容为:“2023112日投诉举报人通过抖音购物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卡扣,被投诉举报人使用极兔速递发货。被投诉举报人于119日签收发现快递内产品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合格证等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7条明确,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第54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为降低行政纠纷和解决矛盾,请贵局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如行政机关包庇拖延不作为处理。投诉举报人将逐级投诉、举报、信访、采取一切救济措施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1113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认为案情复杂于20231127日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31212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商家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证明等证据材料。202312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洛老市监回字〔2023145号《回复函》,告知申请人:“连某某你好,关于你投诉举报西安市高新区某某百货店,经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经营场所在洛阳市,执法人员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到被举报人,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1.关于你的投诉,我局在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终止调解。2.根据其产品表面难以附加产品信息的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我局认为该产品没有生产者厂名、厂址、合格证等产品标识,不违反该法相关规定,对于你的举报不予立案。鉴于该法的两条不同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决定:责令被投诉人在其零售商品的网页上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的厂名、厂址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购买商品照片、购买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商家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证明、回复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1113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但被申请人直到20231220才告知申请人,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告知期限,属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调取证据等程序,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成立,并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一并告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不再责令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