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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不予受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老政复决字(2024)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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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4
来源: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4〕第8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身份证号XXX。
住 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 宇 局长。
地 址: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南150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被一名为刘某某的男子网暴、泄漏隐私等不法侵害,遂向登封市公安局报警,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事发实施侵害至结束时加害人所在地并不在登封市,故无管辖权,遂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移交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接收后使用(0379)63136410向申请人告知无法受理,原因竟是登封市公安局没有民警到场或使用公安内网移交,通过邮寄并不合法定程序,然申请人认为,登封市公安局寄送移交材料中法律文书齐全,且于法有据,且被申请人所说“内网”仅能在本地(郑州)直接使用线上移交,超出市区范围并无信道可选择,无奈才使用国家财政支付邮费线下邮寄形势移交,被申请人所提的两项要求,申请人查阅所有相关资料规定均无任何记载,且在询问被申请人所谓不合法依据,被申请人仅大致意思说明“领导规定”并没有说明依照什么法什么规,因此申请人推定被申请人所提要求于情无理,于法无据,纯粹是为了其自身懒政不作为而增设形式主义门槛,有失公允,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望依法处置。
被申请人答复:2023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登封市公安局中岳派出所寄送的“2023年8月30日登封市刘某某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相关材料,内含举报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抖音截图、李某某询问笔录、党某某询问笔录、关于对刘某华迁单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登封市宗教局对刘某某在网上买卖涉宗教物品的处理情况、登封市中岳庙挂单常住人员审批备案表、户籍证明等文书。因该移送程序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将相关材料以邮寄方式退回,要求登封市公安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移交。材料显示违法行为人刘某某9月2日使用其抖音在聊天群中未经举报人允许,私自公开举报人的个人隐私性信息(微信号、微信头像、微信地区、微信截图等),并引起群中人员讨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违法行为人在群中发布消息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管辖权。登封市公安局中岳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其调查材料只能证明9月1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被中岳庙开除,并未调查清楚违法行为人9月2日在群中发布消息时所在地,因此并非确定该案不属于其单位管辖范围,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表明在事实未调查清楚前就将案件移交被侵害人李某某所在地公安机关(即我局)并不符合程序规定。因此我局依法不予接收。以上情况有邮寄材料等书证可以证实。
综上所述,老城公安分局不予接收“登封市刘某某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相关材料符合法律及程序规定,李某某可向中岳派出所主张自己的权利,恳请复议机关驳回李某某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申请人李某某向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报案,控告登封市中岳庙道士刘某某因与其有纠纷,在2023年9月2日上午11时在其抖音粉丝群内公然侮辱申请人。登封市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该案进行受理,经调查刘某某是河北邢台人,其在2023年7月到登封市中岳庙,后因被登封市民族宗教局处理,2023年9月1日被登封市中岳庙开除。登封市公安局在未查清涉嫌的违法行为发生时刘某某的所在地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申请人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签收了该移送的案件材料后,认为邮寄移送程序不符合规定,于11月30日将相关材料退回处理,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登封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材料退回不予接收,同时告知其如果登封市公安局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移交,被申请人届时会正常接收。
以上事实有登封市公安局移送材料、登封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被申请人退回案件说明、被申请人告知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能够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特征。本案中登封市公安局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案件移送和接收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性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登封市公安局向被申请人移送案件,被申请人将登封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材料退回不予接收,此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争议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