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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2-28
  • 发文字号: 老城政〔2024〕1号
  • 索引号:C001-0013-2024-0002

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老城政〔20241

 

 

老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老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老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228

 


老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高区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参与政府分工的副县级领导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参与政府分工的副县级领导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出市、出省、出国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副区长、参与政府分工的副县级领导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六、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老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七、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区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参与政府分工的副县级领导同志和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

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委有关部门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和反馈,区委区政府督查局负责督促检查。

二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参与政府分工的副县级领导同志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

(二)集中学习国家、省、市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文件和国家、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研究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和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国家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以及重点项目、重要经济社会活动、重要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性问题等;

(六)讨论研究区政府名义制定和批转的决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七)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区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八)讨论研究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九)讨论研究由区政府作出决定的表彰奖励和问责事项;

(十)讨论研究需由区政府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原则上区委区政府督查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讨论涉及经费、机构编制等事项,提请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经相关副区长进行沟通协调,未经协调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协调后仍有意见分歧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再行协调后提交会议研究。

二十三、区长专题会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二)研究推进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

(三)研究讨论未进入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决策前期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规划、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等;

(四)研究区政府领导分管领域预算内经费使用问题;

(五)研究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单位、重点企业报送的需要区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

(六)研究需要区长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的其它事项。

区长专题会议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要求确定。

严控以区政府或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凡需要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贯彻国家部委、省直厅局、市直委局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区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会议。

二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专题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二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议题,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区长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需编印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区长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印纪要或者备忘,原则上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汇报单位根据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由相关部门按照区委常委会议议题申报程序报区委办公室。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应当由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二十八、区长的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出安排计划,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长,并按程序报区委批准。涉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并按程序报区委批准。

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区长审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并按程序报区委批准。

未经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活动,不出席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一律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区政府办公室建立重要工作统筹机制,加强与市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的沟通对接,提前衔接汇总区政府领导同志需参加的重要会议活动,确保政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二十九、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各部门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重大事项议事程序制度

 

三十、酝酿决策

(一)充分征求意见。重大事项提出部门在提交决策事项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评估。重大事项需要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部门还应当提交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听证报告等合法性审查报告。

(二)适当进行酝酿。重大事项决策前,分管副区长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策或影响集体决策,涉及经费的事项应先征求分管财政区领导的意见。重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通过沟通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议题,须先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做好相关准备。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资料以及会议通知等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五)所有财政资金使用由区分管领导同志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特别重大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情况紧急的,可由书记、区长、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商议后先行拨付,承办单位同步按程序报批。

三十一、集体决策

(一)充分发表意见。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上,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同志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区长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二)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区委,请求裁决。

(三)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四)记录存档备查。区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有关讨论情况,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存档备查。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区长审核签发。

三十二、提交审议

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需提交区委审议的,按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办理;需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要求办理。

区政府在对事关本区域内经济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区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平台公司、各有关单位如需对外签订协议,要严格按照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公文处理

 

三十三、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印制。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强化起草部门把关责任,严格落实公文前置审核和规范性审查机制,对中央、省、市、区确定的目标、方针和重要提法的表述,在各类文稿中都要保持一致,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

三十四、各部门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公文,与其他部门或本区政策不一致的,应请示区政府后再发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同志研究,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五、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上报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按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一般件三种等级。一般特急件”1天办结、急件”3天办结、一般件”5天办结。

三十六、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主动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公室要配合协助,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需要区长审批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呈报。

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圈阅表示已阅知;对已有拟办意见的非请示件,可圈阅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应当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审批的公文,要注明日期。

三十七、区政府发布的政府决定、命令,下发的老城政文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三十八、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按分工签发;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认为必要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长签发;涉及区政府领导分工交叉或综合性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报区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按程序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区政府各部门联合发文时,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研究。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简报清单制度,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的范围由区政府办公室核准,未列入清单的简报一律不得报送。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八章  工作落实

 

四十、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十一、重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区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区长明确一名分管区领导牵头。在贯彻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集体研究后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区政府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集体研究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委区政府督查局要强化政务督查,构建闭环落实机制,对重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人、推进节点、完成时限,抓好全过程跟进落实,确保重点工作任务件件落实、事事有效。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督促整改制度,综合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暗访督查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四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科学制订季度工作要点、月度工作计划、每周工作安排,加强节点管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区政府实行工作部署制度,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按时高质量完成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以及交办事项。

区政府实行工作提示函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可以通过《工作提示函》,提请需要区政府出面争取的重大政策机遇、积极推进的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研究决策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实行工作沟通函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可以通过《工作沟通函》,提请政府其他部门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尽快办理其他部门沟通函反映事项,并书面答复办理结果。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聚焦全区中心工作、重大部署、重点任务和重大民生事项,积极谋划和开展创新性调研、前瞻性调研、专题性调研和对策性研究,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区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区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上级规定,细化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种类、清单、要求和程序,做到常规工作定期全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情况及时专题报告。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区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离洛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因私外出,须提前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备,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假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八、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九、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810日老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老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老城政〔20201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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