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政办〔2024〕17号
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城区落实落细安全生产
“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老城区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3日
老城区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洛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洛阳市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老城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下列行业领域场所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
(一)教育体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服务机构、体育场馆、体育类培训机构、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分管教育体育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小诊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三)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KTV、旅游星级酒店、民宿、文旅元宇宙、艺术类培训机构、密室逃脱、剧本杀以及各类经营性演出娱乐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四)商超、餐饮、住宿业(不含民宿、旅游星级酒店)、加油站、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农贸市场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负责,分管商务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五)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分管民政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性自建房等、人防工程、道路运输、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汽修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高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七)城镇燃气、加气站、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供热、供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各类市政公园(含公园内各类经营业态)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八)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九)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特种设备、药品零售门店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一)油气长输管线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二)“三合一”“多合一”以及300平米以上的汉服店铺(300平米以下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三)工业企业(职责范围内)、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分管科技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四)博物馆、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文物局牵头负责,历史建筑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古城保护中心牵头负责,分管文物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五)农业生态观光(含农业采摘园)、农机、河渠、森林防灭火工作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六)宗教、寺庙等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负责,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七)“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安全工作由交警四大队牵头负责,分管道路交通工作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八)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分管该主办部门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九)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县级领导为主管领导。
第三条 各县级领导应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除《老城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牵头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或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政策法规、审批执法、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风险管控、支持保障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按照规定出席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及时发现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参与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抢险救援等。
(四)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内10人及以上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零执法”,重大事故隐患“零排查”,专项整治推进不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领域安全水平低、风险高,被国家、省、市、区点名批评、通报等严重情形的,及时给予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警示,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六)全国、省、市、区两会期间和春节、“牡丹文化节”、“五一”“十一”假期等重点时段,及时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时,第一时间带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除《老城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会商研判,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下步重点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三)落实“领导+专家”工作机制,突出重大危险源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发现治理,加大“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力度,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打通数据壁垒,建立健全贯通各级、平急一体、常态运行的信息化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屡查屡犯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全覆盖、无死角、不间断信息化监管。
(五)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移交的问题隐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六)被国家或省、市、区点名批评、通报后,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有力有效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以案促改,深刻吸取教训,推动标本兼治。
(七)全国、省、市、区两会期间和春节、“牡丹文化节”、“五一”“十一”假期等重点时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事故较多、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驻点督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一线安全监管。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除《老城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指导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完善责任体系,加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调度指挥,提高监督指导质量,提升统筹推进质效。
(二)组织专家组对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开展抽查暗访,通报问题,限期整改。通过提醒警示、交办、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管理等措施,督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参考内容。
(四)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定期评价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工作不力、质量不高、推诿扯皮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举措落地见效。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公众关心安全、参与安全,提升有奖举报工作质效。
第七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相关事项,按照《洛阳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洛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洛安委〔2022〕17号)《中共老城区委办公室 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城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老城办明电〔2022〕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