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2起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示

日期:2023-10-16作者:

案例一:洛阳市老城区某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6月19日,洛阳市老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检查方案对某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苏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老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洛阳某电器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5月12日,洛阳市老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电器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经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李某、卢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老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笫三十条笫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10月16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