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申领办理指南

日期:2024-02-02作者:

一、申领条件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二、申领地点和证件工本费

1、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自2018年4月1日起,免交工本费。

2、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或外省市派出所户籍室异地办理,应当交验原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3、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或外省市派出所户籍室异地办理。收取工本费40元。

三、注意事项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应当交验原居民身份证。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采集照片。照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白色背景,神态自然。被采集人不得自着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不得佩戴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发不得遮盖耳朵、眼睛。

四、居民身份证有效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五、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规定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只针对证件有效满换领、丟失损坏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两类资料各一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居住证、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工商执照、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之一。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件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六、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居民身份证丢失,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政大厅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手续挂失信息将通过公安部推送到相关部门。对捡拾发还群众的居民身份证,可进行解除挂失,确保正常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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