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8-18周岁(不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同意(本人到场或在申请书上签名);18周岁以上本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簿;
4、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且无法核查到入户档案的,请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请配合民警采集人像;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需社区民警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6、单亲出生登记且未登记父母另一方信息的,可由单方申请变更;父母一方亡故的,提交死亡证明材料;
7、变更姓氏的,需提交符合姓氏选择范围的关系证明材料。
8、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的,不得变更其姓名。
办理时限:
12周岁以下当场办理;12周岁以上两级审批, 20个工作日前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