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图书馆
文化志愿者活动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老城区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者是能够自觉自愿参与图书馆公益服务工作,不计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围绕图书馆工作项目为社会和读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 人事管理部负责组织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和服务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图书馆组织提供的培训和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提供服务期间可获得图书馆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三)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及时认真完成图书馆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四)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 章 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 参与书库、阅览室的日常辅助管理,协助工作人员进行书刊整理、分类、上架等工作。
第七条 协助读者借阅、查找书刊,解答咨询。
第八条 为残障读者服务。
第九条 协助、参与图书馆读者调查,各种读者服务活动的策划设计、宣传筹备、知识传播、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 协助、参与翻译、朗读、美术等有专长需求的工作。
第十一条 图书馆需要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第四章 志愿者岗位设置及岗位要求
第十二条 图书整理岗位:要求上架图书时应正向直立,书脊朝外,大开书可以平放,避免弯折。书车用毕,应清空后整齐地排放在阅览室,以不影响通行为准。
第十三条 读者咨询岗位:要求了解阅览室工作内容,耐心回答读者疑问;掌握图书分类知识,指导读者使用书目和使用信息检索系统;对于损坏书籍、破坏设施等违反图书馆规定的现象,以及难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四条 阅读推广活动服务岗位:要求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具有奉献精神,服务主动热情,一切言行出于公心,并积极落实到行动中去。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激励
第十四条 图书馆建立志愿者工作档案,向志愿者颁发用于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为志愿者出具志愿者服务鉴定或社会实践证明。
第十五条 累计服务时间满15个工作日以上的的志愿者,可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
第十六条 对于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的,或有其他违反志愿者服务守则行为的,将取消该志愿者的服务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志愿者工作表现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志愿者,颁发图书馆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至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老城区图书馆。